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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验
实验室介绍
质量方针
检测项目
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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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足应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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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受控文件(标准)有效性查证


 

检测工作应在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下正常运转,检测结果不受到行政的、经济等其他方面利益的干预,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符合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为保证这些原则的实施,特制订由采样、收样、检测、审核和报告等环节构成的工作流程,对所有的检测都按这一流程进行。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工作规范有效。

采样
  委托检测可由委托方采集样品,样品采集的方法我们不加干预,但检验的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委托方送样应先到有关科室联系,经确定接受委托后在有关科室的指导下详细填写“委托协议”。对于易变质无法留样的样品和送样数量无法满足留样要求的样品,必须与委托方讲明,并在“委托协议”上注明,在以相关记录上必须同样注明。委托方持样品到中心"样品收发室"办理委托检验手续。采集的样品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变质、损坏、丢失。食品生物样品和水样应根据被检样品的性质和检测项目加入防腐剂,固定剂等。


样品数量
散装样品采集数量不得低于一公斤,包装样品相同批号,250克以上包装的不得少于4件,250克以下包装的不得少于8件。对于分送二个检测部门的样品,必须增采1/2,即6件和10件。如包装再小,必须使采样总量达到250克以上。遇特殊情况(价格较高样品)量要达能检测二次。


监测
  监测样品由有关业务科室采集。采样前必须准备好一切采样工具,并严格遵守样品采集的操作规程,按代表性、均匀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用随机方法、四分法或梅花点等方法采集,并记录在“送检单”上,采样结束后由被采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实测样品不得当场出具检验报告,均需在测定完成后到"样品收发室"补办登记,编号等手续。
为体现公正性、防止弄虚作假,样品采集和现场测定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收样、登记
本中心"样品收发室"负责对全中心检测样品统一收发。
本中心"样品收发室"对送检的样品与“委托协议”/“送检单”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是否符合采样要求,手续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数量是否满足、有无变质、损坏,如均符合要求,即可接受,并在“收样人”一栏中签名确认。
“委托协议”/“送检单”填写完成后,由"样品收发室"验收、确认,输入电脑打印一份,"样品卡"与样品一起送到实验室检测。

对于突发事件和应急样品等特殊情况,可先将样品直接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然后尽快到"样品收发室"补办手续,并注明原因。

 

发样
各业务科室所采集样品由业务科送样人员送到实验室与检测人员交接清楚后进入检测流程,业务科委托下属基层所采集样品由业务科填写“送检单”后输入电脑,打印“样品卡”连同样品一起由样品收发室发送到实验室。
自采样品在办理验收手续后由样品收发室送到实验室。"样品收发室"发至检测部门的样品应附"样品卡"。

留样
留样由疾控中心"样品收发室"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留样。

一般样品保留至检验报告签收后一个月,保质期(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保留至保质期(有效期)最后一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易腐蚀变质物品、挥发性样品、易氧化还原分解的样品、半衰期短的放射性等样品、不能复测的样品不作留样样品保存。

留样样品超过保留期限,由样品管理员核实后提出申请,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按要求处理。


检测
有关检测科室在收到样品后应逐一核对验收,并在样品卡上签名,然后迅速组织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操作。按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原始数据记录,报告底稿编制。复核人、科室审核人履行复核审核职责,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检测人查找原因、予以修正,并重新复核。

 

检验报告审批
检测部门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立即将所有原始资料交质管科。由质管科进行再次审核、报告编制,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重测。最后由授权签字人进行批准确认。

检验报告发文

收文人应在“委托协议”/“送检单”上签收人一栏内签名确认,以示收到该报告的正式文本。

 

归档

质管科负责应将样品卡、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底稿等资料整理存交中心档案室保存。

实验室样品检测时限(以工作日计)

微生物检验项目

环节、食品、化妆品、水样(不含致病菌) ------7天

食品、化妆品、水样(含致病菌)---------10天

公共场所环节(不含致病菌) -------7天

公共场所环节(含致病菌) -------10天

医疗机构消毒检测-------5~10天

肛拭(体检) -------5天  

肛拭(肠道门诊) -------6天  

性病、艾滋病、寄生虫病检测-------6天

理化检验项目

食品、化妆品-------12~15天 

水样(二次供水) -------7天  

水样(竣工验收) -------12~15天

公共场所环境-------7天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5~7天

说明: 上述为正常工作检测时限,特殊情况例外

 

保证检测质量的依据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6年版)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 int ISO/IEC 17025:2005)

《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

《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实验室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06

本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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